关于申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新就业大学生租房补贴的通知
日期:2023-04-17 浏览 166

各镇(街道)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市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34号)和《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关于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意见(修订)》(常开工委〔2019〕39号)文件精神,现就新北区新就业大学生租房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24个月内,在常州市区(不含金坛、溧阳)首次就业的大学生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新就业大学生;

2.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或持有常州市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3.在新北区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新北区自主创业,在区内按规定缴纳企业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新就业大学生;

4.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在本市(不含金坛、溧阳)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二、资助政策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在市区自主租赁房屋,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6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500元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三、申请拨付流程

(一)申报流程

1.由新就业大学生所在企业统一集中申请。企业登录“常州高新区人才一网通综合服务平台(http://rc.cznd.gov.cn)”的“新就业大学生租房补贴”进行申报。

须上传的材料(均为原件的扫描件或数码照片):

1)《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新就业大学生租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须签字、单位盖章后上传;

2)《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新就业大学生租房补贴承诺书》(见附件2)须签字、单位盖章后上传;

3)新就业大学生身份证(正反面)材料、社会保障卡(正反面)材料,父母、配偶的身份证(正反面)材料。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户籍证明材料,非市区户籍的新就业大学生另需上传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6)新就业大学生与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新就业大学生另需上传营业执照;

7)“常州市不动产智慧云平台”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网址:http://61.132.107.211:8011/ZLPT/web/bsdt,联系电话:常州市房产信息中心:0519-68863957);

2.镇(街道)行政审批局进行材料初审及原件核验, 常州市新北区镇(街道)行政审批局地址和电话(见附件3);

3.区住建局对房屋租赁材料和房产转让行为进行审核;

4.区人社局进行材料复审;

5.区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6.确定名单在“常州高新区人才网”公示5个工作日;

7.发文拨付。

(二)申报时间

2023年417630日。

(三)拨付方式

租金补贴经审核、发文之后,发放至新就业大学生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需提前激活)。

四、政策终止兑现情况

1.申请人及其父母、配偶名下已有住房(不含金坛、溧阳)且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则不再发放租房补贴。

2.申请人在资助期内离职,终止在首次就业单位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则不再发放租房补贴。

五、其他事项

1.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2.同一人享受新北区内其他人才资助条款或其他人才安居政策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 申请人须在引进两年内提出租房申请,过期视作放弃。

4 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之间引进的人才适用本实施办法。

5.本实施办法由区人社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8516930 葛舒。

 

附件:

1、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新就业大学生租房补贴申请表.docx

2、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新就业大学生租房补贴承诺书.docx